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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中约定适用劳动法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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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日,陈某从其工作单位某乡政府退休。2008年2月28日,陈某与某印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某印刷公司知晓陈某系已退休人员。该合同约定:陈某担任某印刷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行政经理,起始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生效,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某印刷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陈某工资,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合同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 邓益洲
出处 《中国劳动》 2010年第9期52-53,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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