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条件下以人的安全保护为最大目标,但过失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所以过失犯构成应该具有相应的设置模式。较日本的业务过失犯的设置模式相比,我国的同类过失犯构成设置模式过于具体类型化,既与风险社会中刑法的控制功能相抵牾,又易造成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困难。一定程度的抽象性类型化设置是与过失犯开放的构成要件特点相符合的。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6-92,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