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全球海上油类运输的日益频繁,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成千上万起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便成为建立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的必要条件。当前,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与之配套的《成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基础设立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在广泛有效的适用过程中确定了有关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则明细,确保对油污损害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保护的同时也能够保证海上油类运输得以顺利进行。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8-74,共7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