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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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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基于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但《合同法》对于该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特别是关于任意解除权可否预先放弃、承揽合同依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被解除之后,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赔偿范围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引发激烈的纷争。为了防止任意解除权被侵害或滥用,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平衡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者 陈柳青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理论观察》 2010年第4期83-84,共2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黄立.民法摘编各论(上)[M].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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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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