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在审查方式和制度功能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已出现了"合一化倾向";欧洲国家在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普通法院的法官,而是另外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原因在于,欧洲和美国在司法观念上和法官制度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论采取何种类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官只有觉悟到自身的捍卫宪法、拥护人权的使命,独立正确地进行价值判断,才有可能赢得国民的信赖,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性。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56-162,共7页
DongYu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