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关系民生的诸多公共物品价格的逐年上涨,公众对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关注也越来越多。有效的公共服务需要根据不同公共服务内容的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供给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产品领域引入多元提供机制,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弱化,而是对政府公共产品投入方式的合理定位。在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的格局下,政府仍然是最后责任人。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2009年度黄河科技学院校级课题"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