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门立法"已在多个省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公众中征集到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也是地方人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大多数"开门立法"是各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律草案进行的,只是将"门"打开在初级阶段,公众并未真正参与到立法的整个过程。怎么样使"开门立法"成为"常态"?什么样的地方立法,立法的哪些阶段可以向公众整体开放?公众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到地方立法中?公众的意见如何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特别是提出反对意见的声音能不能释放并认真解答?同时,一些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评估评价机制中,能否增入本法律在颁布之初的公众参与状况作为评价的指标之一?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立法的不同阶段,配套方便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最终能在"大众立法"和"精英立法"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
出处
《发展》
2010年第9期94-9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