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模式在实践操作中应该予以改进,即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统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拘留,不逮捕,按照刑法上限判决徒刑并按照上限宣告缓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故,能够与受害人达成赔偿与谅解协议,或者在无法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时能就全部损失提供担保,或者所购买的事故保险能够基本涵盖相关损失,就不应该再对其采取拘留或逮捕等羁押型的强制措施,而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型强制措施并以宣告缓刑的方式来结束诉讼程序。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4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