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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致人受伤其父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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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张问:牛某腿部先天患有残疾,与马某之子与其共同生活。2009年1月3日,牛某在与马某之子(10周岁)打闹时受伤,致右腿骨折。牛某受伤后到本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7507元。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要5500元。马某要赔偿医疗费吗?
出处 《农家之友》 2010年第17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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