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过程中法官得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的问题持否定态度。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学界的讨论也大体遵循此种思路。该问题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文章通过诉讼时效及其抗辩权、释明权和诉讼模式的分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77-85,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刘保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FX070)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7JDB012)"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的前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