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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偿家教”的地方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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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国务院办公厅[2008]1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但现实中,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在一定范围存在从事有偿家教现象。
作者 杨旭
出处 《教育科学文摘》 2010年第4期13-14,共2页 Educational Science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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