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劳动仲裁前置规则的存在变相地剥夺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劳动争议当事人常常因时效问题被法院拒于司法救济的门外,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却无处伸冤,劳动诉讼时效制度有名无实。此外,由民事审判机构兼行劳动争议审判权,用处理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劳动纠纷,必然会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嫌疑。文章认为,要确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可靠的司法救济途径,修改当前的劳动诉讼时效制度和设立劳动法庭是必要举措。
出处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10-111,共2页
Journal of Xinzhou Teachers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