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三分法"的社会观,律师社会责任的范围是被称之为第三部门的民间系统即公民社会,责任的对象是民间组织和其中的公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现代化路径的国情特色,决定了律师社会责任的性质是对公民社会的政治责任。当下的中国律师业担负着维护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增强公民社会能动性以实现民主政治的崇高职责,建立以"社会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参与民间组织治理、律师建议报告、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为具体内容的行动体系是律师践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通过制度建设、标准建立、持续考核为律师社会责任运动提供组织保障。
出处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