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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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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10年第9期24-2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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