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款征纳作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前置程序和条件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然而,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流转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税收机关的职责和税收职能也容易发生偏移或弱化。因此,税款征纳与房地产权属变更应当分别地独立实施,一般不宜合并于一个行政程序中。在少数情形下,税款征纳虽然可以被设定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前置程序和条件,但是,为维护民事流转正当权益,防止税收行政的目标偏移和职能弱化,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和程序。
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