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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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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9期44-48,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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