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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即法治的共和主义论证——米歇尔曼“可创生法的政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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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与法治是美国宪政的两个核心原则,但二者之间固有的张力,使得自治与法治的关系成为美国宪政史争论不休的话题。对自治与法治的普遍信仰使得只有不违背自治与法治这两个宪政的潜在承诺的论证,才有可能获得普遍的赞同,其中多元主义的解释长期以来左右着人们的认知。共和主义的法学家米歇尔曼认为宪政反对多元主义政治学,以"可创生法的政治"对宪政中的自治与法治进行一致性的解释,并描绘了一幅多元性条件下的共和主义的商谈宪政图景。
作者 曹伟丽
出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弗兰克·米歇尔曼.法律的共和国[A] //应奇,刘训练.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 3尼科洛·马基雅维利.论李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5.
  • 4托克维尔 董果良.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共引文献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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