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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境外所得税税款不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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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009年12月25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有六项内容不得纳入可抵免范围,需结合具体的款项属性加以判断。为了便于纳税人充分理解,笔者对此分别予以解读。
作者 王骏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10年第9期14-15,共2页 Finance&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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