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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住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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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f司意。而自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且具有“一票否决”权。至于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要想履行相关权利则应证明利害关系所在。
作者 任美华
出处 《东北之窗》 2010年第18期10-13,共4页 Window of the Nor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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