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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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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以列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作者 杨萍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72-73,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 2《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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