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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白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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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营利性质的自助游还是非营利性质的自助游,自助游组织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来源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自助游组织者违反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并对此享有相应的抗辩。
作者 童俊
出处 《商情》 2010年第21期111-112,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解读: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OB/EL].交通事故纠纷网,http://www.szjiaotong.cn/409m.html,2009-12-22.
  • 2林美惠.论我国法上交易安全义务理论之建立.台大法学论丛,(01).
  • 3[美]文森特.R.约翰逊著,赵秀文等译.美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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