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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法治建构的法哲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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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谐社会的法治建构必须以人本法律观为其哲学基础,以法律制度为其骨架,并通过完善与健全的法律全面规范起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行为秩序。但是,和谐社会仅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也难以避免各种社会纷争与冲突,因此为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必须构建司法和谐运转的制度,最大程度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84-189,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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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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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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