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等形式的环境法庭的成立和运行对我国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环境法庭实行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裁判的"三合一"。这种"三合一"不仅仅是对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案件集中裁判,更主要的是对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进行统一审理。环境法庭要建立合理的案件管理程序,以确定每一类交叉案件的裁判程序,同时要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的衔接机制。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28-135,共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08A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