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政制的国家赋予检察权不同内涵,其根源在于不同的法律思想产生不同的司法体制架构。界定检察权的根本属性必须从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与实践出发,依据本国立法实际与司法实践科学加以认识。无论是"三权分立"体制框架内的检察制度,还是"议政合一"的政治体制框架内的检察制度,某种正当性社会需求的满足是载现检察制度固有功能、推动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动力。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104-107,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上海市检察官协会2010年重点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