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犯罪危害性的切身感受和保持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自由,既是刑法规范生成的动力也是根据。社会共同体代表者的和议与其他成员的认同是刑法规范诞生与传承的主要方式。而刑法规范生成的国家机制和民间机制则具体表现为规范与认知两种形式。同时,刑法规范的效能检测并非一定在刑法规范生成之后,规制与指导效用往往在刑法规范生成之际就应该有所体现。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6-21,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5BFX037)
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