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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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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具有危害行为的间接性、损害结果的长期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延续性,犯罪后果的潜伏性和严重性,有必要对重大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认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可以采用物价部门参与、专业部门出具数据进行估价的方式,建议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险犯。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8期21-2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说环境污染严重危害儿童健康》,载http://rlews.X1nhuanet.com/tech/2007-07/28/content-6441647.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07月28日.
  • 2《环境污染》,载http://www.eedu.org.cn/Artic1e/es/envir/htheory/200404/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4年4月7日.
  • 3自然之友编.《20世纪环境警示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 4同利平.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27(2):20-24. 被引量:15

共引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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