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发现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平衡理念,初查法律措施体系应当包括:查询、调取信息资料;访问、询问;查账、调账;勘验、检查;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和介入有关单位调查;化装调查、使用线人、跟踪守候、秘密辨认;秘密拍照、秘密录音、秘密录像;取样、调取证据;计算机筛选比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检验、刑事司法技术鉴定;现场实验;询问被查对象;询问通知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8期30-35,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编号[XJ2010B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