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保证期间已成为保证关系中的难点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规定比较混乱,有待厘清。对保证期间的理解与适用应坚持私法自治理念。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关联决定了从体系角度审视三者关系的必要性。在应然层面,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主债务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期间不产生任何影响,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是并存关系而非连接关系;保证期间关系个人利益,其有无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宜将保证期间强加于保证关系中,在当事人未设定保证期间时,保证关系将由诉讼时效调整。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12-118,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