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是法的核心问题,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本质和发展。根据主体不同,利益分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没有也不应该有什么特殊的利益,更不应当存在任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的所谓国家利益,否则就不是国家利益,只能是那些打着国家旗号的个人的、利益集团的,或阶级的利益。区别具体的利益价值与抽象的利益价值十分重要。一般来讲,低位阶的利益服从高位阶的利益。在法律实践中,常有以维护高位阶利益为名侵犯或忽视低位阶利益的情况。区分一般利益与具体利益,有利于防止那些打着"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旗号,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5期9-15,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