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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来居”案判决的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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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6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4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深圳中级法院对"好来居"案的终审判决,虽然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进行的,但实际上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随着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高空抛物、建筑物坠落物伤人的责任追究更加明确。如果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肇事者,全楼将"连坐"补偿。"好来居"案随着终审判决的宣告终于尘埃落定,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判决结果着实让他们松了一口气,但该案引发的道德、法律等各领域的争议却未平息。笔者现从物业服务合同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两个角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落物损害责任中是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作者 陈东文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10年第8期60-62,共3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New 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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