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犯罪并不是我国特有的一类犯罪,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在生产力低下的年代,虽然也有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但是并不会酿成生态危机,对生态平衡的影响也不大。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发展,生态问题愈演愈烈,人们逐渐意识到刑法介入到生态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生态犯罪由此产生。而要有效地防控生态犯罪,必须对生态犯罪的现状及演变趋势有清晰地认识。
出处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25-30,共6页
Journal of Hulunbuir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