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讨论了哈耶克对nomos和thesis的划分,他强调前者对于市场和全球范围内自发秩序的建立都是至关重要的。然后,本文区分了伴随全球化过程进入视野的两种法律特性。一种是产生于理念的普世性,另一种是基于功能的世界性。后者突出表现为专家形成的职业共同体把整体世界割裂为碎片。Nomos对共同体的支持强化了这种割裂。司法作为一种公共性的正式政治形式应当重新向被共同体排斥的个人开放,以实现普世性的正义。最后,本文用这一考察的结论反对哈耶克对nomos和thesis的划分。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4期47-56,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