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0年国际法院判决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是国家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资格的标志性案件。在国际法院随后判决的艾尔西公司案、迪亚洛案中,均涉及对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资格问题做了发展性的规定。另外,基于特殊条约的仲裁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了股东对公司的保护资格。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国家实践,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作为公司外交保护规则的例外,还没形成国际习惯法。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4期116-124,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