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属于社会泄愤事件,有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背后蕴含着深层次的原因,这不仅仅是民怨长期积累后的一种爆发,更揭示了当前某些地区管理体制、分配机制等存在的弊端。预防和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要坚持把握原则,依法妥善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