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道路交通处理过程中,参与不同阶段的人员并不相同。在实务中,基于解决具体问题的需要,普遍存在对当事人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导致事故处理工作人员和交通事故各利益相关人员在相关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困惑。基于此,应在明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当事人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引入第三人的概念,明确第三人的适用范围,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同阶段各利益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86-89,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