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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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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的宪法监督权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在违宪审查、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的宪法监督权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缺乏实效性。为充分认识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缺陷,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督模式,我们必须通过比较法的视角,探析中美两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利弊,从而摸索出一条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道路。
作者 周旋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17

同被引文献8

  • 1马岭.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J].环球法律评论,2005,27(2):154-165.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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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甘超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大监听"判决》,《法制日报》,2004年6月17号.
  • 4(美)路易斯·亨格、阿尔伯特·T.罗森塔尔编,邓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6页.
  • 5[美]路易斯·亨格、阿尔伯特·T.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M].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
  •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7页.
  • 7甘超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大监听”判决[N].法制日报,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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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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