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宪法监督权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在违宪审查、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的宪法监督权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缺乏实效性。为充分认识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缺陷,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督模式,我们必须通过比较法的视角,探析中美两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利弊,从而摸索出一条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道路。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