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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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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F0003-F0003,共1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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