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自认没有足够的重视,理论界对自认的研究不够,自主研究相对薄弱,没有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自认理论。立法上也显得简单粗糙,尚未对自认作出正式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对其有所涉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随着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对自认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立法上确立自认制度也势在必行。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205-206,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