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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语言表述之应然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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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立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民事立法者通过使用立法语言表述其意志的过程。民事立法语言表述在总体标准上应当兼顾学术和生活,在具体标准上应当遵守语法规范,注重形式逻辑,讲究平实庄重,追求精炼不冗。
作者 孙文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8期115-116,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武汉工程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609808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69.
  • 2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续)[J].环球法律评论,1994,16(4):1-17. 被引量:18
  •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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