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顺应中长期国际贸易的融资需求,开证行不仅依据即期汇票承诺付款,而且通过远期汇票、甚至不开立汇票等形式为进口商安排资金,传统的即期议付职能由此发生了变革,信托收据承载的贸易融资使命应运而生;UCP600奉行的绝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面临着挑战,而相对宽松的审单规则与严格的拒付通知之间形成了对峙,导致此类信用证司法审判方面的争议层出不穷,如何协调信托收据质押的担保物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8-81,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09B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