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不同姓氏的居民同居于一个村落中,由此衍生出家族与村落管理权的关系。村落公共权力与旺族家族结合,不仅存在有利的条件,而且存在消极的一面。家族的社会威望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村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出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0年第5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