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经济行政的兴起产生了私经济行政是否受公法拘束的问题,在德国,产生了双阶理论,将私经济行政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前一阶段"是否"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公法问题,受公法调整;后一阶段"如何"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私法问题,受私法调整。双阶理论提出后虽然遭受了种种批评,但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同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也产生了种种学说。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认为对其适用双阶理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这也是运用双阶理论的体现。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属于民事合同,后者属于公权力行政中的单纯高权行政。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5-149,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