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明显高于一般交易关系中的卖方。对此,经济学上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保险人负有提供格式条款、说明保险合同内容以及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三项义务;在诉讼中,保险人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保险人违反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将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减少包括市场型交易成本和政治型交易成本在内的总交易成本。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50-155,共6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