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离婚法草案》一文蕴含着丰富的立法、婚姻法及法哲学思想。就立法思想而言,马克思不仅在该文中揭示了"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立法应以事物的本质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这一重要原理,而且指明了实现这一要求的根本途径,即法律"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这对于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推动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富有启发和指导意义。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62-65,共4页
Truth Seeking
基金
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控制机制研究"(09YJA820030)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08SFB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