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农业协定》虽然在表面上给予了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待遇,但其条款实质上仍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衡性。并且,从发达国家对协定的履行情况来看,其并未实质履行对协定的承诺。而同时,《农业协定》的实施却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因此,对农业谈判的改革应从弥补《农业协定》的不平衡、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发,应能有效地、迅速地降低发达国家的保护,特殊、区别对待必须对发展中国家有实际效果,且须立即到位。
出处
《中国经贸》
2010年第16期1-4,共4页
China Global Business
基金
本文为笔者主持的浙江农林大学面上项目“WTO框架下农业补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