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其保护的隐私范围更加广泛。网络隐私侵权主体不仅包括与传统隐私侵权主体相似的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新的侵权主体。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之传统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新的特点: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网络隐私具有经济价值导致在损害事实中出现了财产损害这一新形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26期174-175,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