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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化检察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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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只须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而不须要经过原批捕检察院的核准,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为加强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范,通过对深层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检察机关须完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程序,加强对自侦部门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建立"信息流程分析"模式,通过提供现实有效的建议和措施加强对侦查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作者 朱海娃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26期290-291,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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