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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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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834个产品名单予以公告。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次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规定如下:原药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两年。
出处 《中国农药》 2010年第2期56-56,共1页 Journal of China Agrochem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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