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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与立法展望——以《行政程序法》之规划程序建构为基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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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开性不够、民主性不足以及监督性不强等。学界对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是否规定行政规划程序和如何规定这一程序是有争论的。可以采取集中基础上的分散立法模式,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基本制度,由单项立法规定具体的制度,同时应引进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规划确定程序由于具有"集中事权"的效力而与现有的制度架构有根本的不同,既保证了公开、民主和监督的要求,又能保证行政效率,从综合的因素进行考量我国有必要确立这种制度。
作者 郭庆珠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4-57,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TJFX08-025)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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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4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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