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我们更多的看到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关怀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得到了空前提升。基于劳动关系的对合性,劳资双方间都存在着侵害对方权益的可能,用人单位固然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但优势地位并不意味着其权益不会遭到劳动者的损害。本文结合两个案例,对劳动者履职过错给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及其防范问题进行了探讨。
出处
《知识经济》
2010年第16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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